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复议职能集中由市政府统一实施,不仅体现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要求,也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减少和防止行政复议“官官相护”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性,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作用。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各项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各项规章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2010年4月1日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受理,应当引导其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按照委员会意见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增加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量会大幅攀升,为适应工作需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设置为12人,人员可在相关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中抽调。同时,市政府每年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20万元,并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案补贴,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