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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建立和落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和药品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诊疗和用药行为,遏制不合理趋利倾向。 三、组织管理 建立城乡一体、精简高效的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管理体制,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负责制。 市级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城乡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有农业的区县要成立区、县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制定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和基本职责。 四、补偿措施 (一)补偿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我市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加成补偿比例按15%计算。 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加成补偿,遵循总额控制、收支调控的原则,控制药品总额的过度增长,提高经费补偿效益。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额度和补偿额度每年核定1次。 2010年度农村基本药物销售控制总额度,以2009年药品实际销售额为基数。 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总额=农村基本药物销售控制总额度×15% 。 根据经核定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人口所占比重,将农村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度实际运行月份,分解销售控制总额度,实行月度控制制度。当月未达到月控额度,剩余额度则累加至次月的月控额度,年度剩余额度不结转。 乡镇卫生院因业务量变化,发生《目录》内药品销售额增加,超出农村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的部分,按2%比例补偿运行费用。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报销比例支付补偿,其余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非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的成本补偿由区县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补足。 (二)全面推行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办法。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试行办法,实行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要全部实行预付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实行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支付。 (三)财政补偿政策。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自付部分和非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按规定核定的零差率补偿额,由区县财政部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市财政对启动该项工作的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额度,给予三年过渡期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补助比例根据上述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逐年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预算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每年11月中旬完成下一年度零差率销售控制总额度、销售补偿总额等内容的测定工作。有农业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指标和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非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比例,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本区县财政资金的零差率补偿预算。 (五)对在2012年前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要求并自愿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村级卫生机构,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医保结算网络系统的建设,有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设经费,市财政局按照"早联网多补、晚联网少补"的原则,对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对于目前已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网络建设任务并执行农村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 对于实行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级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的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将另行研究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将实行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并作为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