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部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服务,制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加成补偿支付,保证补偿按月足额到位;有农业的区县财政部门对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的联网建设经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零差率补偿后的不足部分按季度予以专项资金补助,市财政对于财力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同卫生部门做好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保证购进、销售、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检查推动工作开展;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防止药品采供销过程中不正当行为发生。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强协作和配合,保障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工作健康运行。
  
  (三)完善运行机制。
  
  1.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环境,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业务用房配置,加快村级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优化整合农村基层卫生资源,落实两级服务、一体管理服务模式。
  
  2.继续加大公共卫生投入,调整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结构,逐步落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
  
  3.推进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经费要确保足额到位。探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用工与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定岗定薪,岗薪结合。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4.引导和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涵质量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医务人员医疗规范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水平。
  
  5.保证乡村医生合法利益,对于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乡村医生,要按照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合理的报酬分配。
  
  (四)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信息共享制度,统一数据报送时间和统计口径,强化零差率销售日常监管。
  
  区县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对农村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销售、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的人员、技术准入管理,明确相应的服务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药品品种、品规及价格进行销售,建立必要的药品采购、库存、销售等内控制度,杜绝不安全用药,严禁出现私采药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物充药等违规现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强化考核监管措施。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的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对在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过程中出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挪用药品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机构以及个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天津市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