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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地税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算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清算应纳的税款,按股票种类分别计算,同一种股票一个月内发生多次转让行为的,汇总为一次计算。
  
  (二)纳税人限售股中有孽生的送、转股的,应以限售股的买入价和按照规定缴纳并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之和,除以送、转股后限售股总股数之商,确定清算税款时的每股限售股原值。
  
  二、税款的申报
  
  证券机构预扣和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通过网络或前台进行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告表、股东个人限售股交易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税款的收缴及入库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纳税人转让限售股的,采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方式征缴(青岛市自行确定征缴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向证券机构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证券机构和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类别选择“纳税担保金”,并在备注栏“注明代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代保管资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存储。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目前的三联改为四联(凭证式样附后)。各联用途分别为: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联)纳税人留存;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第四联(报查联)证券机构留存。
  
  证券机构应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连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并留存备查。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纳税人转让限售股的,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方式征收。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凭证》)作为扣缴人的完税证明,同时将税款缴入国库。证券机构根据明细扣缴税款情况,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均由代扣代缴的证券机构转交纳税人(对于预扣税款的,开具部门要加盖提醒章,字样为“请于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办理清算手续”,并注明办税地址和单位),并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结报票款。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在报纸刊发公告、向省内上市公司发放“明白纸”等有效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三)需要办理税款清算的纳税人,应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
  
  应纳税额小于已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多缴部分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就实际应纳税款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将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完税凭证,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注明清算日期及退还金额。以上税款汇总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
  
  应纳税额大于已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根据缴款方式开具相应凭证补缴入库;同时,将已收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完税凭证,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上税款汇总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
  
  逾期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将已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预扣税款,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并按入库税款数额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单位,可通过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缴库,应按照鲁国税发[2006]154号、鲁国税发[2007]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账户,并加强账户日常查询和监控,定期对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严防发生账户资金的占压、贪污、挪用、盗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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