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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地税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提取并支付证券机构代扣代缴手续费。预扣税款作为税务代保管资金缴纳的,手续费问题另行通知。
  
  四、提高认识,完善措施,努力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是切实提高认识。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所得税制的一项新举措,这项政策落实与否,涉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个人所得税调节职能的发挥。为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政策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是精心准备部署。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开展宣传培训、申报资料印制、发放等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做好税款扣缴申报、清算以及税款收缴等事项的管理;三是强化内部配合,完善工作流程。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环节多、操作复杂,税政、规划核算、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目前,省局拟定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办税流程图》(见附件1),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确定相关岗位职责、明确各环节间的工作传递程序,尽快予以细化完善,同时要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开展针对性的辅导,使其了解、掌握具体的办税操作流程;四是严格保密纪律。对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特别是个人的基础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明确人员责任、严格工作纪律,确保纳税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对各地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来讲,也是一项新的、复杂的征管业务。各地要完善服务措施,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推进这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执行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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