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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信[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在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湘安监信〔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精神,现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制度,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一)加强安全生产调度值班
  
  各单位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事故信息。
  
  (二)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和处置。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1.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信息(含重特大涉险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至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上报至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每天至少续报2次(其中早晚各1次);较大事故每天至少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三)建立通报制度
  
  为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省安监局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也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四)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激励约束机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表彰奖励办法之中,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指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等一并进行考核。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全面加强现场督导,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快速高效
  
  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做好事故信息的现场核实、跟踪工作,并及时续报事故相关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重大以上事故的现场督导。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同)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省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事故调查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二)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
  
  1.金属与非金属矿、煤矿、地质勘探、尾矿库、有色、石油(炼化、成品油管理除外)等行业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20-50人,或涉险30人以上(煤矿涉险20人以上)的事故,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或一次受伤10-19人,或涉险10-29人(煤矿涉险10-19人)的事故,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烟花爆竹行业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20-50人,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或一次受伤10-19人,或涉险10-29人的事故。省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州)、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股)室、应急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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