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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构建土地管理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创新、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
  
  发展改革委、经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或者核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47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的常态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要按照《青海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办法》,做好对各州(地、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的评价考核。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支持配合力度,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和查处。
  
  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场所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金融单位应当建立违法企业名册制度,依法不予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电力和市政公司等单位不予通电、通水、通气。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监察部门,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于次年上半年完成,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二)完善查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国土资〔2009〕7号)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在查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联合办案的通知》(青国土资〔2009〕8号)精神,牵头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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