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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健全巡查惩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乡(镇、办)四级执法监察网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听劝阻仍然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责成国土、建设、规划、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重的地方,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监察厅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省政府批准,暂缓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责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