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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三)提高办案时效,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优质高效处理一般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
  
  六、案件审核报结制度
  
  (一)明确纪检监察信访结案标准: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意见落实,有关材料齐全,经中心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审定后予以了结;
  
  (二)凡上报的纪检监察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从事实、结论、处理材料、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报结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七、工作保密制度
  
  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
  
  (一)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材料,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纪检组长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五)未经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的同意,不得公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严禁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材料转给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七)对无意或故意泄漏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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