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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提高办案时效,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优质高效处理一般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 六、案件审核报结制度 (一)明确纪检监察信访结案标准: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意见落实,有关材料齐全,经中心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审定后予以了结; (二)凡上报的纪检监察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从事实、结论、处理材料、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报结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七、工作保密制度 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 (一)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材料,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纪检组长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五)未经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的同意,不得公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严禁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材料转给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七)对无意或故意泄漏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