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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9〕197号)的部署要求,“十二五”时期我区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组织编制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和指导各领域发展、布局项目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基本原则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是全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有效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具有重要意义。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到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充分反映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要求。 (二)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体现国家对广西发展的新支持和新要求,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 (三)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充分体现“十二五”时期我区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 (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全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自主创新、资源环境、公共服务、开放合作、体制改革、扶贫开发等重点领域编制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要加强该领域发展环境和基本趋势分析,明确“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 (五)突出重大项目支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区发展战略的要求,根据本领域“十二五”发展的方向和重点,谋划一批重大项目,明确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储备完善规划项目库。没有进入专项规划盘子和不符合专项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审批、不核准。 (六)突出规划衔接协调,按照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的要求,加强各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使各项规划的发展目标、建设重点、项目布局、投资安排、政策措施等有机对接,形成规划整体合力。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我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规范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论证、衔接、审核和报批工作。 (一)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编制。 (二)各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组织编制,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确定。 (三)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初稿后,由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与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四)专项规划经论证、衔接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下达组织实施。 三、“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和任务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确定28个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并明确牵头单位。专项规划目录和任务分工如下: 1.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工信委牵头); 2.广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牵头); 3.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4.广西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5.广西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旅游局牵头); 6.广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7.广西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8.广西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水利厅牵头); 9.广西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10.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农业厅牵头); 11.广西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十二五”规划(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