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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鲁牧药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事件,促进兽药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制定我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推进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抓手,按照农业部《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全面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经营环节兽药合格率,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使兽药gsp工作全面展开,年底通过验收的经营企业达到1000家;兽药经营单位人员齐全,硬件健全,软件完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兽药经营行为更加规范,经营环节兽药产品合格率大幅度提高。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兽药gsp实施进程。我省今年将推行兽药gsp作为工作重点,3月份,制定《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修改《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4月中旬,举办gsp检查员暨部分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班,加快推进步伐;到年底使全省所有县均有通过验收的经营企业,工作进程比较快的市经营企业全面通过验收。
  
  (二)重点整治违法经营行为。在推进兽药gsp工作进度的同时,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1.无证经营行为;2.经营范围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范围或项目不一致行为;3.非法经营原料药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坚决实施清缴销毁。
  
  (三)加大对通过gsp企业的后续监管。对通过我省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加大后续监管力度,年度检查比例力争达到25%。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gsp合格证书,直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严厉清查各类假劣兽药。要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兽药产品清理活动,清查范围如下: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兽药、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包括2009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7.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许可证》、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8.未经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以及扩大范围的中试产品。
  
  (五)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我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大检查,全年检查覆盖率达到10%;各市、县(市、区)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将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举报假劣兽药等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
  
  (六)全面追查生产源头。各市要对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假劣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
  
  (七)严格核查生产企业。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特别是对抽检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5批以上的生产企业,要作为本次行动核查的重点,加强突击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我局成立领导小组(附件2),负责整个方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向农业部报告,与其他省、市、区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市做好本辖区方案的细化及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期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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