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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厨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九)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卫生检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 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后,提出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