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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许可证号格式为:渝+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二)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四)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五)类别栏 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 (六)发证机关栏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1.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除饮品店这一类别外,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九)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下方居中位置打印“临时”,并加注括号。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用语的含义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相一致。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