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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9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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