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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通知企业及时修改或修订,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申请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采用修改方式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附表2),到原备案部门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有效期与延续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附表3),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复审通过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号应更新年号,其他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告知延续)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销)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且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注销。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企业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以及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注销该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企业标准的,经原备案部门复核,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听证告知)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延续或者注销通告)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告延续或者注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告延续或者注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依照规定处理)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和备案号编写方法指南 一、企业标准号 (一)格式和含义
①企业代码:共4位。首位为各区(县)编码,大写字母标示(各区(县)编码见下表。其余3位由大写字母组成,各区(县)分别按备案顺序自由组合。 表 本市各区(县)编码
②顺序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s。前4位数字为不同标准的顺序号,最后一位大写字母s,表示“食品”。 ③发布年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企业标准备案号
① 行政区划代码:上海市国标行政区划(区、县)代码; ② 备案顺序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及字母组成,原则上先按0001至9999顺序编号,字母s代表食品。 ③ 发布年代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企业标准延续备案或修订后重新备案时,更新企业标准号的年代号,其他编号同原企业标准。 附表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内容应用钢笔完整、清楚填写,不得涂改。 2、所附备案资料均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定》和填写要求。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注:可附页。
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一份备案后退回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二份,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部门各一份。 附表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 企业标准号、名称: 标准备案号: 此为第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业已经 (企业名称),于 (日期)审核批准。 备案企业 (盖章)
注:1.办理企业标准修改备案时需提交:修改备案表、标准文本复印件、修改单备案申请书(或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交)。 附表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标准名称和编号: 企业名称: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