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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0]453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通知企业及时修改或修订,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申请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采用修改方式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附表2),到原备案部门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有效期与延续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附表3),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复审通过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号应更新年号,其他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告知延续)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销)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且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注销。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企业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以及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注销该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企业标准的,经原备案部门复核,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听证告知)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延续或者注销通告)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告延续或者注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告延续或者注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依照规定处理)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和备案号编写方法指南
  
  

  
  一、企业标准号
  
  (一)格式和含义
  
  

  
  q/××××  ××××s -  ××××
  
   ---------- -----
  
    ①②  ③
  
  

  
  ①企业代码:共4位。首位为各区(县)编码,大写字母标示(各区(县)编码见下表。其余3位由大写字母组成,各区(县)分别按备案顺序自由组合。
  
  表  本市各区(县)编码
  
  

单位

编码

单位

编码

单位

编码

单位

编码

市局

a

闸北区

f

静安区

k

松江区

p

浦东新区

b

虹口区

g

宝山区

l

青浦区

q

徐汇区

c

杨浦区

h

闵行区

m

奉贤区

s

长宁区

d

黄浦区

u

嘉定区

n

崇明县

t

普陀区

e

卢湾区

j

金山区

v

 

 


  
  ②顺序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s。前4位数字为不同标准的顺序号,最后一位大写字母s,表示“食品”。
  
  ③发布年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企业标准备案号
  
  

  
  31××××  ××××s -  ××××
  
   ---------- -----
  
    ①②③
  
  

  
  ① 行政区划代码:上海市国标行政区划(区、县)代码;
  
  ② 备案顺序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及字母组成,原则上先按0001至9999顺序编号,字母s代表食品。
  
  ③ 发布年代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企业标准延续备案或修订后重新备案时,更新企业标准号的年代号,其他编号同原企业标准。
  
  附表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内容应用钢笔完整、清楚填写,不得涂改。
  
  2、所附备案资料均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定》和填写要求。
  
  

标准名称

 

制(修)定

制定( )  修订( )

适用的范围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委托生产企业)

 

地址

电话

 

邮 编

 

传真

 

联系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备案单位(盖章)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 日年月 日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比较

内容

企业

标准

相同产品或

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原料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要求

 

 

 

 

终产品要求

 

 

 

 

其他内容

 

 

 

 


  
  注:可附页。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可附页)


  
  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一份备案后退回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二份,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部门各一份。
  
  附表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
  
  企业标准号、名称: 
  
  标准备案号: 
  
  此为第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业已经 (企业名称),于  (日期)审核批准。
  
  备案企业  (盖章)
  
  

原标准条款(内容)

修订后标准条款(内容)

   

备案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办理企业标准修改备案时需提交:修改备案表、标准文本复印件、修改单备案申请书(或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交)。
  
  附表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标准名称和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年月日

标准延续备案时间:

  年月日

结果(在相应栏中划“√”)

继续有效( )

修订并重新备案( )

废止( ),原因: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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