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8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未成年人保护三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监管。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网吧内文化内容的监管,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网吧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同时,依法打击通过网吧下载或使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格调低俗、侵权盗版等文化内容的经营行为,消除文化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合法、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
  (四)切实做好网吧市场审批工作。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法进行网吧审批。各级文化部门对网吧的审批档案逐一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距中小学校不足200米的,如网吧设立在先、学校设立在后的,应限期搬迁;如学校设立在先、网吧设立在后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五)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黑网吧”。各区县要将净化网吧市场专项行动与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文化主管部门的作用和优势,对市场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黑网吧”要及时书面函告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参与查处取缔活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10日)。
  1.开展网吧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要求网吧做好自查,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网吧进一步完善日常巡查制度、上网登记制度、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2.广泛宣传和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吧管理,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声势,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整治行动阶段(7月10日-9月30日)。
  1.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以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学周边和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场所进行反复检查。
  2.严厉打击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查处取缔黑网吧、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重点,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重点查处通过网吧传播、散布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
  3.对网吧实行日常巡查制度、上网登记制度以及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三)自查评估阶段(10月1日-11月25日)。
  各区县分别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和评估,并于11月10前将总结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联系人:冯旭,联系电话:38196661)。
  (四)督查总结阶段(11月25日-12月20日) 。
  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网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到位,群众反映是否良好作为检验工作好坏的标准,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网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管理措施不力,导致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以及黑网吧屡禁不止,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职责
  文体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合理配置和审批,加强总量控制和日常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黑网吧及时抄告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工商部门: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严厉查处取缔黑网吧。
  公安部门:落实好上网登记制度,加大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和消防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不得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网络文明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我约束,远离网吧。
  附件3
  
  
家庭暴力遏制实施方案
  

  
  一、牵头单位:市妇联。
  
  二、配合部门:市精神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体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办。
  
  三、任务职责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三八”维权宣传周、“六一”儿童节、“12、4”法制宣传日、“未成年人维权行动月”等节日为契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眉山市儿童发展纲要》等有关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普及广大市民法制观念,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市精神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体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