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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9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

[接上页]

  (六)对未知区域进行再排查。针对我市境内特殊的地质条件,组织技术支撑单位、专业地勘队伍对山高坡陡、长江及其支流沿线等地质条件复杂的未知区域和集中居住10人以上的农村居住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明隐患点类型、规模、危险对象以及稳定性状态,编制单点防灾方案和监测预警方案,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汛期工作制度。一是在今年7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全面布置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制定值班表,严格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离岗脱岗,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三是调整各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完善市级地质灾害专家库,安排再排查专项工作经费,做好再排查工作的技术和经费保障。四是进一步细化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严格信息报送程序,规范信息报送内容,确保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一是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6个地质灾害培训宣讲组,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区县(自治县)的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并督查整改落实。二是由市国土房管局安排专项资金,组织14个专业地勘队伍,对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进行专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三是完善全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划分4大地质灾害市级专家指导片区,对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进行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四是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内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委托或建立专门的专业技术支持队伍。
  
  (三)进一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是按照“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的方针和“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要求,以当地技术支撑单位为载体,组建一支配套齐全、技术先进、人员精干的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二是组织修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三是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四是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技术会商制度,做好车辆、应急处置物品等物资准备,做到科学、及时处置各类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一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标准和要求,继续推进一批区县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二是对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现状完善监测方案,对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当地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落实监测预警措施,并逐一制订防灾避灾预案。三是推进全市地质灾害信息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我市地质灾害日常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全程数字化。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一是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启动全市地质灾害避险知识培训宣讲行动,组织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深专家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乡镇国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县(自治县)在此基础上,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村组及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做到全覆盖,切实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二是我市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市、区县(自治县)党校新提拔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必修课程,着力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认识。三是积极与报社合作,集中一段时间以报纸形式整版刊登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知识,提升全民防灾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渝委办〔2007〕77号文件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此次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再排查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影响水利设施及其法定边界范围的地质灾害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移民主管部门负责三峡库区和彭水乌江电站建设的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工业经济、煤监、安监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煤矿、铁矿、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成铁重庆办事处全面负责铁路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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