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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9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

[接上页]

  四、时间安排
  
  本次行动从2010年7月中旬起至9月底主汛期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阶段,7月底前结束。主要任务: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组在专业队伍的指导下开展实地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要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排查结果经当地村委会签字,乡镇(街道)汇总,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表》,并加盖公章上报区县(自治县)国土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国土管理部门汇总各乡镇(街道)排查结果(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及时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防治责任部门和防灾措施。二是各部门委托专业队伍对本部门负责的地质灾害区域进行再排查。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8月中旬结束。主要任务是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三峡地防办会同相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对区县(自治县)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整改阶段,9月底结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按照气象地质灾害等级开展排查、巡查和核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行动采用自查、抽查方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紧急行动起来,把本次行动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要切实负起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具体抓的责任制度。
  
  (二)扎实有效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排查不留死角,使工作真正收到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订应急预案,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治资金,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采取加强监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等措施。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将对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进行综合督查。对责任不落实、预防不得力、措施不到位,以及工作失职、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市政府将启动行政问责制,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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