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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
  ㈠预算管理;
  ㈡采购管理;
  ㈢结算管理;
  ㈣资产管理;
  ㈤票据管理;
  ㈥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等其他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㈠行政事业性收费;
  ㈡罚款和罚没收入;
  ㈢资产处置收入;
  ㈣上级补助收入;
  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㈥捐赠;
  ㈦其他应当列入收入预算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应当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不得另设账户和“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本单位坐支、挪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支出预算包括:
  ㈠人员支出;
  ㈡日常公用支出;
  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㈣专项支出;
  ㈤其他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配备交通工具,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办公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在同质同品牌同服务同效率的条件下,以最低价中标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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