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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疾控[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接种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媒体对某省出现疫苗接种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我省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特别是二类疫苗的管理,确保疫苗购置渠道合法、使用管理规范、接种安全有效,杜绝媒体报道的类似事件发生,现就疫苗接种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疫苗接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疫苗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科学有效的手段,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我省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省卫生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制定了儿童疫苗接种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加强了省、市(县)、乡三级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疫苗冷链管理,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疫苗管理档案,专人登记和管理,保证了疫苗的有效储存、有效运输、有效接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疫苗接种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疫苗接种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能,确保疫苗质量,保证疫苗接种工作的有序、有效、安全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与规范疫苗供应与管理工作
  
  (一)儿童免疫规划一类疫苗全部由省疾控中心负责制订计划、统一采购、逐级分发。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各接种单位的实际接种需求制定好疫苗的分发计划,定期用冷藏车将一类疫苗运送到各接种单位。分发和运送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向没有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分发或借用第一类疫苗。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接种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规范二类疫苗采购渠道和疫苗管理工作。必须向已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疫苗经销或供应资格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置二类疫苗,禁止从药品零售企业、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渠道购进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控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二类疫苗。
  
  (三)严格实行疫苗购进和接收索证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二类疫苗或者接收一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属于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同一批号的疫苗进口通关单复印件、批签发合格报告,并加盖企业印章,缺一不可,防止走私疫苗流入我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或接收疫苗时必须注意索取疫苗运输的设备、运输时间、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
  
  对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不得购进或接收。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应保存至超过该批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疫苗使用登记管理,确保做到日清月结。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管理档案,做好疫苗进出库和使用记录,要及时登记入帐,确保做到日清月结,库存与账目相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
  
  三、进一步规范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可制度。各级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获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对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验收和年度审核,对预防接种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加强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遵守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接种。
  
  (二)认真落实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各级接种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厅《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一类疫苗的接种工作,包括扩大免疫规划新增的一类疫苗中的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腮风(麻腮、麻风二联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为适龄儿童接种一律免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目收取费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经费中给各接种单位划拨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接种单位不得建立虚假接种记录,挪用、套用一类疫苗给其它人群有偿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种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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