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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2010年度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0年度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与省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省公安厅消防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水利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哈尔滨铁路局、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考核内容和权重 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两部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占30分,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占70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30分) 1.认真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制(4分); 2.按照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通知、检查写实报告、查出主要隐患问题及隐患整改意见等(12分); 3.跟踪督办省政府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指令,并及时上报落实情况(8分); 4.承办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6分)。 (二)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70分) (详见附件)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一)省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评,12月25日前自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积累和自报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二)根据考核打分排名情况,确定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不满90分的为达标;考核得分不满80分的为不达标。对优秀和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三)分管行业领域或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在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之内的,给予奖励。 (四)分管行业领域或出资企业凡发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在总分中扣20分。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办法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年终进行全面自评打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重点单位半年进行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 附: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督促各市(地)和相关部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8分); 2.积极支持、配合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建设行政、海事、运管、民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好相关行业领域安全整治、联合执法等行动(8分); 3.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或向省政府提出工作建议(10分); 4.认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10分); 5.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落实(10分); 6.监督、检查、指导本行业领域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8分); 7.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严密组织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五创”、和安全文化“五进”活动(8分); 8.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无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问题;按“四不放过”原则,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8分)。 二、省公安厅 1.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