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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时,要合理统筹、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学校所在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列入工资日常管理,随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单位实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学校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考核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津贴,也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预留一定比例,在学期末或年末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四)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须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学校公开后方可实施。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行绩效工资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津贴补贴,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执行范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确定,退休人员参照所在地机关退休人员规范津贴补贴办法,执行机关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四)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由教育部门统筹平衡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五)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