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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办综字[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试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各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审改办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厅3项行政许可项目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网上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网上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含新设立、取消暂定、升级、延续事项,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等。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含新设立、取消暂定、升级、延续事项,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首次申请、延续事项,许可证书的变更事项等。
  
  二、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程序
  
  (一)申请
  
  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二)初审上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
  
  1、企业资质申请初审合格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将企业申请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上报省厅;
  
  2、企业资质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将网上申请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集中受理
  
  省厅综合处在每月第1至第5个工作日,集中接收初审部门上报的企业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
  
  1、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2、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4、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四)审查与公示
  
  1、省厅组织审查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从初审部门调阅企业书面申请材料、抽检材料原件、实地勘验等。
  
  2、省厅在受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在厅门户网站(www.sxjs.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在公示期内,企业若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通过初审部门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述说明。
  
  4、省厅在公示期内收到举报材料的,按有关程序暂停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工作,并组织有关处室进行核实处理。
  
  (五)许可决定
  
  省厅应当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公告与制证
  
  1、准予许可的企业资质,省厅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资质证书和有关印章,并通知初审部门领取证书和印章。
  
  2、省厅应当将经准予许可的企业资质,在“山西省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xjs.gov.cn)上进行公告。
  
  (七)期限
  
  省厅的企业资质许可期限为20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括企业资质的公示、现场核实、相关专业部门会审、举报核实及证书制作等工作需要的时间。
  
  (八)上报
  
  按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经省厅初审合格后,由省厅综合处拟文统一上报。
  
  (九)档案管理与备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企业资质初审、审查(审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指定机构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或相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限。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终审后,应当即时完成报厅备案手续。
  
  三、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的初审要求
  
  (一)初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初审工作。
  
  (二)初审部门对企业书面申请的完整性,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对企业网上申请与书面申请的一致性负责。
  
  (三)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初审部门退回企业网上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初审部门初审达到企业资质申报要求的,初审部门网上点击企业申请上报省厅,并按如下要求上报书面材料:
  
  1、企业资质为省厅审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上报省厅的书面材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上报文件及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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