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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20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精神,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决定于201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9]9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开展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各持证单位2009年度收费和收费票证使用等情况,重点审验内容如下: (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三)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行为; (四)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七)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减半收费。 三、年审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单位应对本单位2009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报表。参加年审时应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票证登记簿》、收费依据文件复印件、2009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年审报表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其中:收费单位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报表一式四份,交年审办公室二份,主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表一、表二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二份,留存一份;区、县年审办公室汇总《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 四、各级年审办公室应将收费单位年审结果填写在《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年审记录”栏中。凡年审合格的单位,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票证登记簿》上分别加盖年审合格章。如发现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行为的,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予以查处。 五、年审工作当中,财政、价格部门将对2009年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反映收费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总体要求为契机,认真落实本市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进一步强化收费年审的组织领导,严格年审各项制度,维护收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收费年审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收费年审工作,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年审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