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全面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全面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实 施 方 案
  
  

  
  为了持续改善我市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我市村卫生室全覆盖成果,推进村卫生室达标建设,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面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的工作任务,真正实现农民群众“小病不出村”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继续按照“村覆盖、乡达标、县提高”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巩固“全覆盖”成果,推进“五化”建设(建设标准化,资金合法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一体化,考核制度化),确保我市农村卫生的网底补齐筑牢和健康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人人享有优质、价廉、安全、就近的医疗卫生服务,使农村卫生与农村经济社会得到持续协调发展。确保实现2010年村卫生室达标率95%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推进硬件建设标准化
  
  1.做好村卫生室全覆盖的扫尾工作。2009年新建房屋尽快投入使用,并做到房屋、设备、人员、制度“四到位”。各县(市、区)要继续做好2009年地方债券和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的收尾工作,巩固我市农村卫生室的全覆盖成果。要充分利用去年国家为每个卫生室拨付5000元设备资金将村卫生室所需设备配齐配足。同时要配齐乡医,健全制度。此项工作必须在3月底以前全部到位。
  
  2.做好287个村卫生室的改造和维修工作。经过调查和摸底,我市仍有287个村卫生室房屋破旧、面积狭小、阴暗潮湿、甚至是危房,今年市县两级财政要重点予以补助,对这类卫生室进行彻底改造和维修。
  
  3.认真落实好2010年50个国债项目卫生室建设任务。
  
  4.做好村卫生室的整合搬迁工作。各县要将村卫生室建设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扶贫攻坚工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及移民搬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好村卫生室整合和搬迁计划,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将在村医家中举办的549个村卫生室搬迁至集体用房内。
  
  (二)努力达到资质合法化,服务规范化
  
  1.按照《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做好4300多名村医全面的考核、注册和建档管理工作。
  
  2.村卫生室要做到“看病有登记,配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票据”的规范服务,依法执业。
  
  3.加大乡村卫生人才队伍的培训力度。根据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的现状,制定全市村医队伍培训三年规划,分别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医适用技术、妇科疾病、常见的中毒急症、糖尿病和高血压等常见疾病诊治技术进行培训。2010年重点对新招聘的230名空白村村医进行岗位培训。市、县两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到本单位免费进修学习。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乡村卫生人员业务技术能力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推进乡村管理一体化,考核制度化,使村卫生室走向规范运行轨道
  
  1.推进乡村一体化的管理。要进一步健全村卫生室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并依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械、档案等“五统一”管理。
  
  2.实行考核制度化。要落实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待遇,对乡村医生的各项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不得挤占和挪用村卫生技术人员的补助,村卫生室在完成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要加快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信息化直补的步伐,鼓励卫生技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多劳多得,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保证村级卫生技术队伍的稳定。
  
  三、经费保障
  
  (一)卫生所的改造和维修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分担。287个村卫生室的房屋改造和维修按照每年4万元标准安排,市县按照1:1的比例资金配套,市、县政府对每个卫生室按照2万元/所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共需574万元。
  
  (二)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经费。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列专款20万元为全市乡村卫生人员进行适宜技术专题培训。各县(市、区)要按每个农业人口0.5元的经费给予培训配套,人口少于10万的补助不低于5万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