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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测绘局(副厅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县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市、县地籍测绘组织管理工作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自治区测绘行政地方法规项目的建议,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拟订自治区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市、县测绘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全区地籍测绘规划,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全区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区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区测绘,审批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组织查处全区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六)负责管理全区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区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区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八)负责全区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测绘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管理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性资金及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综合统计工作。
  
  (二)国土测绘与科技处。
  
  组织起草测绘事业中长期规划、全区基础测绘规划、全区地籍测绘规划,承办拟订全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工作;承办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维护和完善全区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组织编制全区航摄计划,承办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管理工作;拟订测绘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管理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地理信息应用服务。
  
  (三)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测绘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测绘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成果汇交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承办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承办全区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及普法工作;指导市、县测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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