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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承办测绘资质证书核发审批和测绘作业证的核发工作;承办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审批和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备案工作;承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和使用的审批;承办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审批;承办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承办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审核,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承办设区的市、县(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备案工作;承办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系统备案工作。 (五)人事处。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承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测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正处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由自治区测绘局牵头,建立健全自治区基础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