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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对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县临邑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省级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市级政府给予10%补助,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五)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 1.市机构编制、卫生行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落实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政府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各自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根据上级规定,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乡镇卫生院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每乡镇设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并按规定将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于6月底前,上划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3.政府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范围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对分流人员要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5.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正式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6.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及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承担起推行实施的责任。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机构和工作班子。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实施机制,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即财政部门实行足额预拨,年底进行考核结算。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