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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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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整合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快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规范发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络。支持改造重组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经营业务,加快构建省、市(州)、县(市、区)连锁经营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基层体系
  
  (八)加快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按照“新建与改造并举,以新建为主”的原则,以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改造建设一批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各类农村为农服务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用地等方面给予基层社重点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九)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对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可安排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
  
  (十)加快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抓住国家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机遇,充分利用和整合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和资金,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加快对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站)、“双代店”及其他服务网点和设施的改造,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各部门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省供销社负责全省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示范片等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
  
  (十一)积极培育各类行业协会。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十二)参与创新农村现代服务组织。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农民工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涉农高中等职业教育,筹建四川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四、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三)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采取经营者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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