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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十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农业、商务、建设、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给予配合和支持,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省供销社要深入研究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完成各项改革发展任务,力争使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实现更大发展,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