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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市经济信息委要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提出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和所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区县(自治县)、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属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县(自治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市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由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效评估、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防新增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要对我市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提出惩罚性价格政策意见。市环保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核查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要暂停对该区县(自治县)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金融机构不提供金融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