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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调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积极性。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安排、使用和监管等工作,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经济信息委要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要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金融机构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信息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商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银监局、市物价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编制全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和规划,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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