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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经过全市共同努力,我市节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09年,我市万元gdp能耗累计降低20.1%,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但2009年年底以来,随着一批大项目陆续竣工投产,部分区县、行业和企业能耗大幅增加,单位能耗呈现反弹态势,对完成2010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造成巨大困难,形势不容乐观。为确保完成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实施预警调控,现制定如下调控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加强全市节能工作宏观调控,建立全市节能降耗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推进经济结构优化,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按照全市2010年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目标,确定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目标为:上半年,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2%左右;前三季度,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左右;全年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按此目标控制全市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预警控制线。
  
  2.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2010年节能考核目标,按月度确定本区县阶段性节能目标,并按此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区县预警控制线。
  
  3.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2010年本系统节能目标,按月度确定本系统阶段性节能目标,并按此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系统预警控制线。
  
  4. 各市属集团公司要根据2010年节能考核目标,按月度确定本系统阶段性节能目标,并按此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系统预警控制线。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用能量、主要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变化等情况,逐月确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5. 其他有关企业要结合市和区县预警调控目标,确定本单位预警控制线。
  
  6.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要根据全市gdp月度实际增长幅度和能源消耗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调控目标。
  
  (三)基本原则。
  
  1. 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分析和把握全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把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紧密结合,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 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3. 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实现2010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严格落实节能降耗调控措施,自觉做到令行禁止,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二、调控重点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二)未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进度的企业;
  
  (三)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
  
  (四)未经合理用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2010年淘汰计划的,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六)能源消耗总量排在全市前50位和各区县、各系统前10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
  
  (七)未按我市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耗能企业;
  
  (八)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三、调控程序
  
  实施预警调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统计局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根据全市及各区县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区县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和月度核算。
  
  (二)月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能耗异常变动情况的区县、行业和市属集团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共同研究并通知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启动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对调控重点企业能耗增速实行控制、实施限制高耗能产品产能直至停产等调控措施,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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