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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琼农办[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农技、农机、畜牧兽医、热作、乡镇企业局(农委、中心、办),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0〕7号)和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琼统〔2010〕5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厅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切实抓好这次大检查。按时上报。
  
  
二○一○年七月八日
  
  

  
  
海南省农业厅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0〕7号)和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琼统〔2010〕5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法》与《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整改,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顶风作假的责任人,杜绝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提高和保证我省农业系统统计数据的质量。
  
  二、检查对象
  
  (一)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依法负有为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2008年以来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1、对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二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2、对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行业管理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3、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管理部门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建立检查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保障
  
  成立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王晓桥副厅长任组长,厅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企业发展处,由王绥大处长任主任,处其他同志为成员,负责检查日常工作。
  
  海南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举报电话:65343537、65332348;电子邮箱:hnxq0421@163.com;联系人:周经侠、吴万楷。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自查阶段
  
  本阶段从6月开始,至7月15日结束。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建立检查办事机构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各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深入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检查的基本要求及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要求,认真布置和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切实查找本部门及农业系统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行业管理职能布置、检查、督促市县级的自查整改工作;市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管理职能布置、检查、督促乡镇级的自查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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