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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查结束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查整改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将通报批评;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将责令其重新自查。 (二)抽查阶段 本阶段从7月16日开始,至8月5日结束。 突出重点,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主要检查粮食产量、农民收入、乡镇企业产值等重点指标。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实效。农业厅抽查4个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村经营管理、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处室;农业系统抽查4个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抽查工作由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海南省《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农业部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报告,并随时密切配合国家农业部和省统计、监察、司法部门的复查或抽查。 (三)处理总结阶段 本阶段从8月6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1、统计违法违纪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为依据,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处、报告并能认真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凡需立案的,集中力量查处。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公开和通报。 2、检查工作总结: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工作,在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时报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结全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工作,于8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农业部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海南省《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 附件:1. 2010年海南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2. 统计调查项目自查表 3. 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4. 乡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5.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附件1: 2010年海南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填报人签字:填报日期:2010年月 日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填报,请于8月20号以前和总结一同上报省农业厅企业发展处。咨询电话:65343537、65332348。 附件2: 统计调查项目自查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主管部门填报,请于7月15号以前上报省农业厅企业发展处。咨询电话:65343537、65332348。 附件3: 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2010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填报,请于7月15号以前省农业厅企业发展处,咨询电话:65343537、65332348。 附件4: 乡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2010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各乡镇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填报,请于7月13号以前上报市县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65343537。 附件5: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2010年 月 日 备注:请各统计调查对象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于7月13号以前送到当地的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省农业厅将根据自查结合平时的统计工作、基层规范化建设等情况,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咨询电话:65343537、653323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