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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制定的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8日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号)和 《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 〔2004〕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所属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各省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省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是指上述单位 (无论资金渠道如何)拟建的办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服务性和公益性建筑设施。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应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突出规范、标准、投资、质量工期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统一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使用单位研究确定建设资金来源,省直机关统建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统建办)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和财务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设程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按要求向省管局提报建设申请,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 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批。对于无复杂要求的单体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并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组织设计招标,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省发改委审批,根据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报省财政厅评审后,组织施工招标,准备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省统建办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评审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办理需报国家立项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三)会同省财政厅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四)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省管局申报项目建设申请。
  (二)会同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提出项目使用功能要求及专业功能需求。
  (四)负责项目选址、征地、动迁工作。
  (五)与相关部门沟通,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六)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资料,配合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七)及时向省统建办提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接管使用。
  
  第十四条 省统建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办公、业务、服务、公益性建筑设施的需求情况,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二)向省发改委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向省财政厅提报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
  (三)向省发改委提报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提报项目阶段性资金需求。
  (四)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五)牵头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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