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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制定的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8日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号)和 《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 〔2004〕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所属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各省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省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是指上述单位 (无论资金渠道如何)拟建的办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服务性和公益性建筑设施。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应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突出规范、标准、投资、质量工期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统一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使用单位研究确定建设资金来源,省直机关统建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统建办)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和财务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设程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按要求向省管局提报建设申请,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 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批。对于无复杂要求的单体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并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组织设计招标,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省发改委审批,根据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报省财政厅评审后,组织施工招标,准备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省统建办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评审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办理需报国家立项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三)会同省财政厅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四)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省管局申报项目建设申请。 (二)会同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提出项目使用功能要求及专业功能需求。 (四)负责项目选址、征地、动迁工作。 (五)与相关部门沟通,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六)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资料,配合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七)及时向省统建办提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接管使用。 第十四条 省统建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办公、业务、服务、公益性建筑设施的需求情况,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二)向省发改委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向省财政厅提报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 (三)向省发改委提报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提报项目阶段性资金需求。 (四)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五)牵头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