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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煤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本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你公司在本市区域内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煤矿企业,即木城涧煤矿、大安山煤矿、长沟峪煤矿、大台煤矿。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依法应当具备的各种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依法取得的各种证照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的问题;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和重叠开采问题; 8.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问题; 9.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煤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3.在岗的瓦斯检验工、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4.各种生产用图(主要是《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水文地质图》等)是否齐全,图纸的绘制是否及时、准确,符合规定; 5.煤矿井下是否按规定安装了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并正常运行; 6.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检 。 煤矿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检,组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检表格,写出煤矿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自检合格的煤矿,将自检报告、年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报送集团公司初检。煤矿企业必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检工作。 (二)集团公司组织初检。 京煤集团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所属自查合格的煤矿进行初检,初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煤矿资料审查面和现场检查面均为100%。对初检合格的煤矿,在年检表上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初检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一并报送市煤炭管理部门年检;对初检不合格的煤矿,责成其限期整改。初检工作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查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确定为年检合格煤矿。 对年检合格的煤矿,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市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的; 4.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开采高灰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基本合格的煤矿,要责成立即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五种证件不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