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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发挥优势,重视企业在农民工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十)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推动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一)完善产学结合培训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模式。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突出紧缺技能人才需求,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农民工培训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支持企业兴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十二)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优化资源配置,组织实施行业培训项目,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品牌。 五、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 (十三)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各地要在统筹使用好上级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将根据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 (十四)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培训资金。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 (十五)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培训的时间长短和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同一培训工种(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培训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适当增加培训项目,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提出培训补贴标准,由省统一审核确定。补贴资金从当地安排的培训经费中列支。 (十六)加大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明确申领程序,简化申办环节,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农民工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存在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加强建设,夯实农民工培训工作基础 (十七)加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实用、通用、共享为原则,分期分批在数控技术、机械加工制造、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工电子、服装加工、能源化工、建筑、餐饮旅游和家庭服务业等主要专业领域,建设一批具有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省级示范性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十八)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规范培训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对培训过程的考核评估,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