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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加快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确保达标运行;重点区域内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三)推进能源清洁利用。
  
  1.加强燃煤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在城市城区及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
  
  2.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瓦斯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禁止在城市、交通干线、机场的周边,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3.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洁净煤技术,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力度。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一律关停燃煤锅炉。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
  
  2.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各市要在2010年年底前将本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布点方案报省环保厅。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市要在2011年年底前在中心城区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对未进行环保检测或者环保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3.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公共汽车专用道(路)建设。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局,开展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空气质量专项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2.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制订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3.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擅自闲置环保设施、废气超标排放的企业。到2012年年底前,列入国家和省环境监控的重点企业,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六)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1.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市,要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2.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率先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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