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办发[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2010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拉萨市2010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拉萨市2010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拉萨市2010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2010年,全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为3726人,加上2009年登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461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为4200人左右,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
  
  为积极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两会”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重中之重,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开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服务活动,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工作目标
  
  2010年促进298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促进60%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确保有见习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有见习岗位,帮助全市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使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得到有效的就业援助。
  
  三、工作措施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精神,增加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在原有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种类基础上,新增开发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农业服务和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回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除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待遇外,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增发生活补助(各县区促进困难家庭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附后,下半年将根据各县区低保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下达公益性指标)。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市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发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具体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期限,在合同期限内给予30%-50%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两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30%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40%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接收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用人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每年,自治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累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过积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落实以上帮扶政策,每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实现灵活就业30人以上。
  
  (四)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收集和发布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招聘求职信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招聘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