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提升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水平。继续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农资、茶叶、棉花、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划编制、产品标准设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职能。开展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产销大户技能培训工作,发展农村职业技能教育。 (十一)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适应农村社区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需要,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信息科技、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农村综合服务。 (十二)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创新。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推进经营创新,提升经济实力 (十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保持供销合作社主营业务控制力的基础上,积极吸聚社会资本,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以加强社有企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鼓励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在企业持股,部分中小企业和县以下社有企业,股权设置可以进一步放开。 (十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社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营结构,巩固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打造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与系统内外的联合合作,积极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企业集团。加大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大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支持社有企业利用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推进组织创新,增强发展活力 (十五)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要把基层社建设与现代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基层社改造步伐,创新基层社发展方式,通过改造一批、新建一批、裁撤一批的方式,对基层社实行建制调整和布局优化。强化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十六)加快转变联合社职能。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提高指导系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平台。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社有资产监管,推进、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十七)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为年度考核范畴。根据实际需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各级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不得因为改制随意改变资产的属性。 (十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