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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要求,妥善解决我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决定从2010年下半年在我省部分县 (市、区)和省直部分行业、企业进行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组织完成好这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将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使其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缴费和待遇低进低出;坚持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是开展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试点内容、范围和对象 试点内容:按试点政策界定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试点范围:全省9个市 (州)各选择1个县 (市、区),省直选择1个行业、1户企业,开展五七家属工、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对象:1995年1月1日以前,曾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有过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五七工、家属工等。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比照办理。 三、基本政策 (一)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申请参保缴费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申请参保缴费时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龄超过73周岁人员办法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至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申请参保时间全省统一为2010年10月31日。 2.单位缴费。 申请参保人员所在企业,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企业解体、注销或缴费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2010年1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基本养老金随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并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及超过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达到73周岁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四、操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已经废业的,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吉林省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单位申报时提交); 4.申请人 《户口薄》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在企业工作过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详见认定办法)。 (二)审批。 1.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确认。同时,根据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