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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的意见

[接上页]

  (四)提升畜牧产业化水平。引进和扶持带动能力强、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畜牧养殖和加工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形成一批肉类、乳品加工产业集群,实现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扶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引导龙头企业与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借助农业产业化交易会、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等平台,促进农超对接、产销衔接,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力争到2012年,国家级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2个,省级龙头企业达到140个,形成年加工300万吨肉类和100万吨乳制品的规模能力;到2015年,畜产品加工产值与畜牧业产值比进一步提高,畜产品加工业成为我省食品工业的重要支撑产业。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养殖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动物防疫体系,壮大村级防疫员队伍,完善以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规模养殖场等多种形式动物防疫服务组织。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警和应急体系。推行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农户分散饲养集中免疫与补栏补免制度。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病死及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偿制度。启动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培训。力争到2012年,重大动物免疫率、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均达到100%;到2015年,全面构建起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推进畜牧业升级计划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农委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国土、物价、统计、金融等部门参加,及时研究解决畜牧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畜牧业升级计划实施方案。各地要将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摆上突出位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实施。
  
  (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好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投入,支持畜牧良种补贴、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模养殖以奖代补、畜产品质量监管、畜牧科技创新等。积极整合支农资金,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支持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保障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村级防疫员补贴标准,同时,将村级防疫员培训纳入新型农民培训工程。
  
  (三)加强投融资服务。加快制定适合畜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政策,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畜牧业,创新金融产品,增加符合畜牧业发展需求的贷款项目。加快建立畜牧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降低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提高信用贷款额度。由省农委牵头,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适时举办畜牧业银企合作活动,支持解决畜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四)落实养殖保险和用地政策。认真落实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政策,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畜牧业保险,各级保费补贴要足额到位,实行应保尽保。扩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品种范围,逐步降低费率。开展畜牧业“信贷+保险”试点,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积极落实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畜禽养殖除了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国土、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掌握畜禽养殖用地情况,及时化解用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强化产业支撑能力建设。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基层队伍服务能力。培育多元化的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服务体系。组建畜牧业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着力提升畜牧技术推广、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等技术支撑水平。加快畜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和推广,提高饲料饲草、兽药、畜牧机械等产业的技术含量和生产供应能力,夯实畜牧业发展基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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