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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查处违章行为和火灾肇事者 各县(区)公安消防、农机、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以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紧密配合,认真开展粮场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对粮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违章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不听劝阻或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发生的粮场火灾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依法公开处理,警示教育群众。对故意放火或骗保纵火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执勤备战工作,提前熟悉辖区农村粮场道路、水源等基本情况,做到闻警出动,及时到场,有效扑灭火灾,尽最大可能减少粮场火灾损失。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25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粮场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场,是指农村、城市郊区、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在夏收、秋收(以下简称夏秋收)期间专门用于堆放、晾晒、打碾农作物的场地。 前款规定所称农场,是指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管理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粮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农村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农场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为粮场火灾事故负首要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粮场消防安全,保护粮场消防设施、预防粮场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八条 夏秋收期间,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粮场消防知识。中小学校应当开展粮场消防知识教育。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粮场消防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粮场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二)落实粮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村、组、农场的队、站遵守本办法的情况; (三)印刷粮场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四)组织农机、电力等部门做好打碾保障工作; (五)对粮场电工技术人员、农机操作人员、护场人员等集中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设粮场的村、组和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粮场消防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粮场防火制度; (二)设置禁火标志;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展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宣传粮场消防知识; (五)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 (六)组织护场人员看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粮场火灾隐患; (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对粮场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粮场发出整改通知书; (四)依法调查处理粮场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粮场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设在交通便利、靠近水源的地方; (三)与学校、住宅、牲畜圈(棚)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距铁路不得小于3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1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