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信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初签订的《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国家测绘局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制定2010年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特制定2010年贯彻落实《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2011-2015年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一、目标任务
  
  完成《目标责任书》提出的2010年工作目标,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区域最新的省级、“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市县级电子地图数据或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家测绘局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整合这些数据,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提供数据基础。
  
  二、数据内容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的1:10000、1:5000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等;“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的1:500、1:1000、1:2000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ch/t 1015-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2007)等技术标准,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规格要求》(附件1)。
  
  (二)电子地图数据。省级包括最新的1:10000、1:5000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的市县级包括最新的1:500、1:1000、1:2000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电子地图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试行稿)》,以及《电子地图数据提供规格要求》(附件2)。
  
  三、提供方式
  
  鉴于目前网络条件暂不具备,为便于操作,2010年度测绘成果提供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或者数据集提供方式。
  
  (一)具备条件的,可选择服务器托管方式提供电子地图数据。采用该方式提供数据的,由相应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行采购、管理服务器,并负责数据加载、服务发布等。服务器托管在平台主节点机房,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运行支持环境。服务器及相关数据服务的技术要求参考附件3。
  
  (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但尚不能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的,可采用数据集提供方式,将已完成的电子地图数据通过光盘、硬盘等介质提供至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委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接收。
  
  (三)不具备条件,尚不能生产电子地图数据的,可采用数据集提供方式,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光盘、硬盘等介质提供至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委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接收。
  
  四、提供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将载有数据的服务器或者光盘、硬盘送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数据库部。经技术审查验收后:(1)服务器放置在平台主节点机房,数据库部签发接收凭证;(2)光盘、硬盘送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档案资料部,由其进行入库登记,并签发接收凭证。
  
  五、进度安排
  
  数据提供分三批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
  
  │批次 │ 提供单位  │  提供内容 │ 时间要求  │
  
  ├───┼──────────────┼────────────┼────────┤
  
  │第│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福│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 8月31日前 │
  
  │ │建、山东、河南、重庆、四川、│电子地图数据││
  
  │一│贵州、陕西等地省级测绘行政主├────────────┼────────┤
  
  │批│管部门 │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 10月31日前 │
  
  │ ││者电子地图数据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