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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接上页]

  3、及时为纳税人准备好汇算清缴需要的表、证、单、书等。
  
  (三)审批和备案管理
  
  1、税收优惠审批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申请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国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按规定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上级国税机关对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应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对县(市、区)局负责审批的,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对市局负责审批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省局负责审批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2、事前备案项目。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符合性审核,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事后备案项目。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备案后,应做好备案台账的管理。
  
  4、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和备案工作国家有特殊时限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资料审核
  
  1、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审核其申报表种类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如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的,应责令限期补齐;对项目填报不完整或错填的,应退回并责令限期补正。
  
  2、重点审核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中“利润总额”与年度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年度申报表主表中具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相符;年度申报表附表中具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相符;年度申报表主、附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相符。
  
  (2)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4)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备案手续。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5)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7)对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填写错误,表间、表表勾稽关系不符合逻辑的,应通过留言板告知纳税人报表存在的具体错误及处理方法,并要求纳税人修改数据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数据审核无误后,再导入ctais系统,以确保申报数据的质量。
  
  (五)税款入库和抵、退税款
  
  对于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所得税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开具税收缴款书,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汇算清缴协同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1、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2、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四、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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