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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全面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切实抓好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排查、治理和消除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办制订了《2010年浙江省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2010年浙江省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排查、治理和消除隐患,改善基层基础工作,增强防范事故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0年浙江省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安全发展”原则,深入开展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促进机械制造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持续稳定下降。力争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覆盖面为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在95%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备案率为100%,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率为100%。
  
  三、隐患排查对象及排查内容
  隐患排查的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各类机械制造企业(不含船舶修造企业,船舶修造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另行部署)。排查内容主要为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等,将预防和控制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物体打击等作为排查重点。具体内容详见《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治理活动检查表》(附后)。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0年3月至5月,研究制定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发动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底前,机械制造企业对照《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治理活动检查表》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实施监控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理部门,原则上在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的情况下进行治理。10月15日前,将本企业隐患治理的统计分析情况书面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地方督促检查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底,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抽检,重点检查近三年发生过死亡事故和安全隐患较多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抽查和企业上报的隐患治理情况经统计汇总分析后逐级上报,11月底前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本地区机械制造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及《2010年浙江省机械制造领域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情况汇总表》(附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省级督促检查和总结:根据每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机械制造领域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六大重点领域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使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机械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指导本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无机械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承担起本地区机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通力合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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