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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申报 第九条 因施工地质情况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本着确保治理工程安全可靠和优化设计节省投资的原则,施工、设计、勘查单位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属实后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监理工程师也可直接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定变更类型。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对变更类型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属ⅰ类设计变更的,须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 设计变更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名称、地点;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工程治理方案及施工情况;变更理由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变更的会商意见;变更设计的主要内容、初步确定需要调整的工程量及投资;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合理性论证情况及同意上报的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ⅰ类设计变更,根据需要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并形成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会商意见。其中,对确需补充勘查的,在专家指导下由勘查单位拟定补充勘查方案并明确勘查方案和勘查工作量,踏勘专家应出具认定意见并签字。会商意见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三条 对ⅱ类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经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签署同意后,向设计单位提出洽商函。必要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查、施工单位进行会商并形成纪要作为变更设计的依据。其中,ⅱ-1类设计变更根据需要由项目业主单位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经同意开展变更设计的,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该项目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业主单位、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针对ⅰ类设计变更,原勘查报告不能满足变更设计需要的部分,原则上应由原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