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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严格控制ⅰ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所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情况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