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拟订的《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要求,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规划项目陆续建成投产投运,抓紧做好竣工验收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全面评估重建项目、总结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改进和完善建设过程中不规范环节的有效途径,是确保把党和国家对灾区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的需要。为了规范和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恢复重建项目尽早发挥效益,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 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8〕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四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8〕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卫生系统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首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1号)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文件。 (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备案文件,省、市、县各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合同。现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验收范围 宁强、略阳、勉县、陈仓四个重灾县和南郑等36个一般受灾县中使用中央财政重建基金、各级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专项救灾资金等纳入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 三、验收条件 (一)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 1.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工程质量合格,档案资料完整并已分类汇总。 4.工程财务资料齐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5.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二)投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型项目)。 1.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工程财务决算已经审核。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三)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审计。 3.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档案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5.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6.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7.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四、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需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原则完成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等建设内容和档案整理工作后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